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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4-26 15:18:33 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孟丽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热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婚姻家庭权益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婚姻家庭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引领建立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覆盖所有的问题,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裁判案件。从2023年全国妇联信访数据看,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未婚同居纠纷上升态势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及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力量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对于进一步明晰婚姻家庭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中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您怎么看?

答:尊重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也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因此,公告中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我国宪法要求的坚定遵守,也是对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更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条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就是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您怎么看?

答: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给予帮助,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坚持和贯彻的基本原则,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婚姻法历次修改都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再次重申,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种经济帮助义务是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帮助,是不分性别的,如果丈夫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如果妻子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丈夫需要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并非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

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细化了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这对维护离婚女性权益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必然会影响提升自身职业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的时间和精力,作为受益的另一方,于情于理,给予对方一定补偿理所应当。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到,这种补偿可以是男方给女方,也可以是女方给男方,谁付出多了谁就有权要求补偿。至于实践中多为女方要求补偿,那是因为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为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贡献。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判决经济补偿数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增强了条文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保障了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方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男性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同妻子分担养老育幼等家庭责任,共担家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