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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教育部门优势 促进制度化家校社共育发展

发布时间:2022-05-16 10:46:57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富东燕 责任编辑: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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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部门优势,朝着制度化家校社共育的方向发展,明确家庭、学校、社会(主要是社区)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尤其是要对教师和父母赋能,增强他们各自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能力,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设立家庭教育司,可更有力地承担起家庭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富东燕

“让父母履行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是必要的,但对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作为家庭教育立法的直接目的而言,确定有效的政府组织架构也是有必要的。相较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在提供更加精准、更高质量、更富个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更具优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表示。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叶强分析,根据其中的条文,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专有职责,二是与妇联组织的共有职责,三是与有关部门如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配合职责。

对于专有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叶强表示。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督促和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学校,并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叶强认为,“家校合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学校、幼儿园的指导来完成。”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与妇联组织的共有职责,则广泛分布于条文中,叶强梳理说,比如,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教育指导大纲,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等。“除此之外,在一些条文中,比如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设立等,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响应,主动作为。据叶强观察,今年初,教育部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知》,各个教育部门纷纷响应,出台了本地区的学习计划;在《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相关部门研制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指导意见,推动学校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探索在高校开设家庭教育选修课”;教育部还联合妇联制定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近日还共同发起了“家校密切配合,共育时代新人”等十条育儿倡议。

“一直以来,家校社共育就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但是如何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建立起理想的家校社共育制度体系,还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问题。”叶强提出,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部门优势,朝着制度化家校社共育的方向发展,明确家庭、学校、社会(主要是社区)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尤其是要对教师和父母赋能,增强他们各自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能力,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

特殊困境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在叶强看来,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第一,借鉴精准扶贫的思路,就每个困境家庭量身定做家庭教育档案,精准识别这些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第二,建立困境家庭的定期家访制度。有研究表明,家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家庭教育帮扶措施;第三,按照《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和妇联、民政等机构一道建立起困境家庭家庭教育协作联动机制。

叶强还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设立家庭教育司,可更有力地承担起家庭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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