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女儿不到一年便离开北京回了四川娘家,此后再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23年后,47岁的张女士突然回到北京,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并在遭到拒绝后将女儿诉至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6年,2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区遇到了周先生,二人于当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至昌平区某村,并生下了女儿小米。没想到,小米出生刚五个月,张女士便离开了新组建的小家,回了四川娘家生活,从此不再与周先生联系,也对女儿不再问津。2015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2019年,时隔23年,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此时的小米已经是步入社会的大姑娘了。张女士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只能住在养老院,小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在索要赡养费遭拒后,她将小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米辩称,张女士作为她法律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也从未参与她的成长。她相依为命的奶奶和父亲身体都不好。父亲智力有障碍,还有高血压、静脉曲张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80岁的奶奶患有心脏病、高血糖、腿部疾病等,两人每年看病支出很多,而自己每个月的收入还不到6000元,支撑家庭已经是入不敷出。小米说,母亲张女士回京后住在养老院里,自己前去探望,母亲虽认不出自己,但能够正常交流,有劳动能力。因而,不管从法定义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母亲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她都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赡养母亲张女士。
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虽然住在养老院,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儿小米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不足。原被告虽然名为母女,但却长期阻隔,无情感交流,张女士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总有父母在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却在年迈时要求子女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说,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