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公众发布该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摄
强抢拐卖婴儿的人贩子时隔21年落网,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已过,犯罪分子是否就不必受到法律制裁?
5月3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公众发布该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但在检方准确计算时效之后,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四人拐卖9个多月大男婴
21年后被抓获
2000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四人图“挣钱快”,共同商量“弄个孩子卖”。不久他们采取两人蒙面入室、两人在外望风的方式,把一名九个多月的男婴从一户人家中抢出,后将孩子以1.3万元价格卖给外省一对夫妇。案发后,民警开展大面积摸排,因当时侦查手段有限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2021年5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被害人,并循线追踪,一举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过了21年。此案中的4名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婴儿并出售获利,按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为20年。但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
案件已超20年追诉期
检察官补充侦查后依法提起公诉
眼看着犯罪分子近在眼前,却很可能无法惩办,令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心中焦急。该案的检察官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重新计算追诉期的几种例外情形,“这个案件,超过追诉期了吗?是否适用刑诉法的几种例外情形?”
检察官对此案开展了全面审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进一步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相关证据的同时,检察官调取了四人前科犯罪材料,证据显示:4名犯罪嫌疑人曾于2000年7月23日至2001年6月9日间连续盗窃,并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嫌疑人在追诉期内又实施盗窃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就应为2001年6月9日,到期日应为2021年6月9日,案件依然在追诉期限内。
检察机关快速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诉。最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拐卖儿童犯罪挑战社会底线,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入户强抢婴儿出卖,更是突破了人性的底线。在该案中,对于时隔二十余年,可能超过最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证据,注重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多方求索、严密论证,依法从严追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志刚表示,“对于这类多年前发生的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细致审查追诉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有无再犯新罪,依法确定追诉时效起算时间,让正义‘虽迟必到’,向被害家庭、向社会、向人民交上了一份尽职尽责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