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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中涉企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5-08-28 10:40:52 来源:中国网 作者: 责任编辑:

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强调,要“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更是凸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个性与自信的关键载体,也是赋予合规不起诉更多正当性的关键所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寄托着实现善治的制度愿望,是“后疫情时代”落实“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的检察举措,更是催化中国企业“走出去”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之举。但近年来,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未能在“四大检察”顶层设计层面找到归属,更存在“越俎代庖”地僭越行政部门具体职能之嫌。

公共利益视角下的合规不起诉

公共利益视角,赋予合规不起诉的制度新的正当性基础。鉴于企业可以具备一种创造社会公共福祉的属性,那么一个能够产生正外部性并创造社会福祉的合格企业,才能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前提。相反,一个利用不正当手段攫取公共利益并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是不具备合规不起诉前提的,否则不起诉制度不仅没有将“正义及早实现”,反而将“负外部性”合法化正名。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企业合规是从创新、就业、正外部性等多个方面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共利益受损,是行政监管失当最直接的后果。在刑事环节以不起诉的方式促进合规,其实质是对行政监管的“亡羊补牢”。

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权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私有产权之外的更为广泛、更珍贵、更脆弱的社会公共利益,用一种全新的制度理性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克服“公地悲剧”。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立场决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从“站立的司法官”走向“行动的司法官”。实际上,公益诉讼所覆盖的领域,也恰是企业涉罪最集中的领域,也是当前合规不起诉适用较为广泛的领域。但公共利益的保护应以更及时、更提前的方式实现。企业是创造公共利益的第一道“战线”,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是专业化、职业化、精细化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则应当成为防范政府缺位与越位的第二道“防线”。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合规计划”的载入

企业接受的“合规计划”虽然是出自检察机关,但实际上承担监督职能的应当是行政监管环节。检察建议作为间接监督方式不应对私主体发出,否则就会与行政监管部门发生职能重叠。因此,“合规计划”的属性既是“认罚”的表现,也是对行政监管失当的一种督促。因此,如果脱离具体的行政监管机关谈合规,则可能会“一叶障目”无法实现最全面的检视,甚至“按下葫芦浮起瓢”。从形式和路径上看,“合规计划”应籍由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机关不应超越界限而进入行政权的专业领域空间进行干预。因此,在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方面,其消极效果不仅是刑事起诉,还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公益诉讼,如此就能够产生双重的督促力度。从内容来看,合规计划要根据风险评估内容进行制度化并进行定期更新。检察官应对基于风险形成的合规计划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赋分评估。一旦合规计划失败,检察官可以作为风险治理的指令者,要求商业组织从教训中吸取经验,调整合规计划。

作为检察建议的合规计划的审查标准,具体如下:

政策与程序

作为基本的门槛,检察官需要检查企业是否已经预先执行了内部《行为准则》,企业承诺其运营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全体员工可及、可知。检察官就应当权衡,该企业是否建立了政策和程序并内化在日常的合规文化之中。检察官进行权衡的具体要素如下:1.整体性。如何执行新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升级现有的政策与程序,程序是否适时,设计政策和程序的人是否明确,推广之前是否征求过商业部门的意见。2.综合性。企业为监督和执行合规政策和程序所做的一切努力,应对、处理其面临的风险,也包括法律和监管路径更新进行及时调整。3.可及性。企业能够将其合规程序与政策内容与全体员工以及第三方充分交流,企业应当追踪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以了解哪些政策更吸引相关员工的注意,并以此来发现哪些规范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而“空转”。4.专责性。负责整体运行合规政策和程序的专门人员,是否确保制度推行时所有员工都能够知晓,并通过内控方式得以执行。5.专门性。针对专门的合规人员提供内控程序的“指引”和“训练”,合规人员应该知晓何为“违规行为”以及何时、如何提高注意。

培训与交流

有效的培训与交流是良好合规计划的一个特征。因此检察官应当评估:1.融合性。通过定期培训和管理层、职员、雇员、代理以及合作伙伴的资格确认,使得合规计划与企业治理结构逐渐融为一体。2.精细化。是否将信息根据受众规模、熟练程度、专业性等方面转化为行为细则。3.多元化。培训的形式、内容与效果应当多元,一是语言和形式是否对受众适宜;二是是否有“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三是培训内容应涉及之前的违规事件的教训;四是培训中员工有权针对培训提出质疑,进行反馈;五是进行针对性测验,以及不合格员工的下一步处理。4.互动性。强调违规行为的信息交流,经营者应通过制度让员工知晓企业对违规行为的坚决立场。

保密与调查

健康合规体系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特征是:有效且值得信赖。这就表现为,员工能够完全匿名并秘密地报告那些违背企业行为准则的行为,无论是嫌疑还是确凿。检察官应当评估申诉解决机制,包括企业应当主动创造一种让员工无畏惧的工作场所和氛围,以及合适的程序来呈递其申诉,体现对“吹哨人”保护。检察官还应权衡调查程序,包括申诉人的一贯品格,调查的时间性,以及适当的后果与纪律。此外,企业合规计划中适当的调查人和调查范围也是至关重要:一是科学决定哪一项风险值得进一步调查;二是合理决定一项调查的合理范围;三是保障一项调查是独立的、客观的、真实的。四是调查者要与决定者进行区分、相互制约。

制度与实践

合规计划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应当是不断执行、审查、修订的一系列行为。另外,检察官应当调查企业是否在审计、备案、分析等方面提供了足够的人力资源。此外,企业领导层要做出表率:一是领导层要通过“言”与“行”鼓励合规,而不应是空喊口号;二是领导层有坚决的态度和坚定的立场,来展现其在合规建设以及纠正违规方面的领导作用;三是领导层面对下属必须“以身作则”;四是领导层要监督具体负责人,不得容忍以合规风险来换得新的商机或利润;五是领导层不得鼓励或者变相鼓励员工进行不合职业道德操守的行为来达到商业目标,也不得阻碍或者变相阻碍合规专员履行职责。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贯穿诉讼环节的地缘优势,还应以“两法衔接平台”为抓手,除监督移送案件外,更能够令检察机关较早了解企业运行状况,聚焦苗头性、根源性、制度性问题,及早帮助企业完善合规体系构建。大量案例显示,如果行政处罚案件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则多伴随公益受损,且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有案不移之情形。如此,人民检察院需要针对刑事犯罪进行立案监督,针对怠于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物质损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涉嫌职务犯罪之情形,移送监察委员会查办,针对侦查人员徇私舞弊立案侦查,以此形成严密的法律监督网络。于是,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合规计划”。(井笑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