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昨天,江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父亲殴打虐待儿子,获刑一年半
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家中长期使用电线、数据线和竹枝等工具殴打其儿子李小四(化名),多次让李小四罚跪,还以言语训斥恐吓、淋雨、头撞墙、夜间带至附近山上恐吓孩子等方式体罚、虐待李小四。
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向李四发放《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但李四仍不予改正。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李小四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恐吓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宁区法院对被告人李四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如果使用暴力手段长期殴打孩子,对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
父母争抚养权,孩子年满8岁有“发言权”
李某与黄某是一对夫妻,女儿小李出生于2012年,后双方于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黄某抚养,父亲每月给抚养费,直至女儿大学毕业为止,高中以后的教育费用另行协商约定。
2021年,父亲李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母亲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李某称,自己给了抚养费,但前妻经常拒绝自己探望女儿。黄某则称,前夫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给付抚养费,而且经常不打招呼,突然探望影响孩子的生活,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中,小李明确表示愿与母亲共同生活。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俩离婚时已经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且小李在庭审中也表示希望今后与母亲共同生活,应当尊重小李本人的真实意愿。父亲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赋予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何方生活的“发言权”。
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每月1万,5个月后反悔起诉
小张是张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女,2020年9月,父母俩经鼓楼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父亲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5个月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法院指出,该案的父亲张某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给付能力是明知的,愿意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也应该是自己深思熟虑后的数额,短短数月之后,即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状况较签署调解协议时有无明显变化,再结合子女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