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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对未成年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2-06-23 15:10:1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吴菲菲 万凌云 责任编辑: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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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6月23日讯(通讯员吴菲菲 记者万凌云) 6月20日,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当庭宣读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情绪激动起来,我也说不出......”在法官、心理咨询老师的轻声安慰下,原告王女士忍不住哽咽出声。今年2月25日,王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

6月23日,承办法官汪海涛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先生存在对其未成年的大女儿李某某实施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

“当时,我只是想要矫正大女儿的性格,害怕她长大了以后吃亏。”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对法官说。

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亲,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不当行为,对其女儿实施了轻微的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主观上忽视了李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形成伤害,依法应予纠正。

为此,法庭责令李先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要求他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参加亲子活动,不得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侵犯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并且,明确“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指导令,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严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这份“沉甸甸”的指导令,李先生承诺以后会与王女士友好商量,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女儿健康成长。

现场

当天庭审结束后,丁卯法庭还邀请了镇江实验学校德育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高级指导师蒋静,对李先生及王女士进行了轻松的交流及心理咨询,并对李先生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蒋静老师说:“夫妻间的矛盾是引发亲子问题、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主动调和夫妻关系,以自身言行教育引导好自己的儿女。”

在接受心理咨询后,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原先的自我保护与阻抗也渐渐放下了,同时各自承认了在家庭互动中的缺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教育引导子女,以正确思想、方法和教育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汪海涛说。

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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