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交流方式、丰富的信息资源以及多样的娱乐选择。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山东烟台莱山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在网络上发布制作、销售烟丝烟末、卷烟的视频。经查,王某在未获得烟草部门许可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发布制作、销售烟丝烟末、卷烟等视频,并引流到微信进行销售,从中获利3万余元。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个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警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让我们一起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不协助任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