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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食“学历造假” 专家:平台与卖家都要担责,共守“舌尖上的信任”

发布时间:2023-12-28 13:12:31 来源:未来网 作者:拜晓艺 责任编辑: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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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2日电 近日,“多款冠名农科院零食宣传不实”词条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对于“零食也会‘学历造假’?”等话题的热切讨论。

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此前披露,多款冠名“农大”、“农科院”的零食宣传不实,部分“学历造假”网红零食质量检测并不达标。此外,未来网记者调查发现,多家电商平台目前仍在售卖此类“学历造假”零食,且售卖品类五花八门,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曝料邮箱:Rcaijing@163.com新闻热线:010-56793767)

上海消保委打假多款“农科院零食”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随机选取了线上销售的13种宣称由“农科院”、“农业大学”等机构参与研发的零食食品,并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其中,5款产品被相关机构明确回函否认有关联,4款产品被相关机构确认参与研发,其余4款产品的相关机构未作出明确回应。

“九0农大蔬菜卷”商品的相关机构回复 图源央视新闻

其中,一款名为“九0农大蔬菜卷”的零食在多家电商平台销售,其销售链接上标有“东北农业大学”字样,产品外包装上也印有“农大”二字,似乎与“东北农业大学”关系密切。对此,上海消保委给东北农业大学发出了查询函,东北农业大学回复称,该校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所述商品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其商品宣传不属实。此外,东北农业大学还表示,学校与商品包装上所标的委托制造商和受委托制造商并没有开展过任何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产品不仅在宣传上造假,在营养成分上也与标注不符。例如,经上海消保委检测,“九0农大蔬菜卷”的蛋白质实测含量为每百克7.49克,低于包装标识的每百克10.0克;脂肪实测含量为每百克21.8克,高于包装标识的每百克15.8克。因此,该产品两项营养成分的实测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的脂肪含量更是严重超标。

“九0农大蔬菜卷”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截图

在央视新闻曝光之后,未来网记者又分别在多家电商平台搜索该产品,发现“九0农大蔬菜卷”仍在正常售卖,并没有受到此次风波的影响。并且,这些售卖“九0农大蔬菜卷”的商家还同时售卖其他标有“西北农业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的各类零食产品。

“农科院”标识遭仿冒,消费者难辨真伪

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其非常喜欢购买这些打着“农科院”、“农业大学”旗号的零食,“感觉这些零食会比咱们日常吃的其他食品的品质更高一些,而且也似乎更绿色健康,没什么添加剂”。当记者问其是否存在真伪顾虑时,得到的回复称,“这种应该不敢造假吧,毕竟有那么多农科院和高校会维权”。

此外,也有不少消费者表示并不在意其真伪,认为“无所谓,只要好吃、量大、实惠就行”,“不太计较这些事情,买这种零食只是想给自己多一些心理上的安慰”。

消费者李然(化名)则提及,现在才知道之前买的所谓冠以“农大”、“农科院”生产的零食都是假冒产品,虽然心里十分介意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却又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解决。

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被冠以“农科院”的零食产品

据此,未来网记者以“农科院零食”为关键词在多家电商平台上进行搜索后,出现了肉脯、巧克力、点心等诸多品类,产品宣传更是五花八门,一致宣称是各省农科院的产品,而消费者在购买时却很难辨别商家所述的真伪。

零食“学历造假”,平台与卖家都要担责

“人们在购买食品时,除了个人喜好外,有一些基本诉求是共同的,主要是安全、环保和特色。农科院零食、农大蔬菜等说法可以为这些诉求提供背书。”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春雷在分析消费者心理时提及。

樊春雷进一步表示,“农科院”、“农业大学”是粮食、食品领域的专业机构,相对于个人或明星代言,专业机构更具权威性,更值得信任。“农科院”、“农业大学”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和科研,在粮食、食品领域的研究强调基础性、创新性和高品质,不以盈利为目的,往往是小规模、高投入,从而造就了“农科院”出品必然安全、可信、绿色、环保和技术专有的社会形象。

针对一些“农科院零食”的虚假宣传问题,樊春雷认为,有关方面需要及时澄清,以正视听。

“从法律角度而言,商家应当严格按照商品实际情况进行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经营者存在前述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业整改、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薛克拉提·塔依尔律师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薛克拉提·塔依尔律师提醒道,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商家使用“农科院”、“农业大学”等名称显然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科研单位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责任,若部分名称已依法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商标侵权责任等。

“网络平台经营者,同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知悉商家以虚假广告、夸大宣传、销售假冒伪劣等行为侵害消费者民事权益的,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须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方须尽到事先审查的义务,在明显缺少相关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应要求商家补充或修改。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也应核实调查,协助处理投诉案件。”薛克拉提·塔依尔律师表示。

薛克拉提·塔依尔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保留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存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保全证据。在此之后,消费者可将证据发送至平台方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方履行监督义务,采取断开链接、封停账号等整改措施;或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商家主张损失,若平台方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同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守“舌尖上的信任”。(尹瑞瑶  拜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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