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个人财产,是财产刑执行的重要领域之一。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数字赋能监督作用,能动行使检察调查核实权,深挖财产刑执行“遗漏”领域,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应当统筹运用数字检察与“三查融合”的思维,注重财产刑执行的实质性审查,善于运用数字化技术,强化对法院终本执行案件的监督,树立检察一体化意识,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罚金等财产刑执行监督类案,有效弥补执行“漏洞”,维护司法权威及国家利益,促进相关社会治理和协作机制的完善。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旗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积存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余额,但法院在既未对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控,也未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相关执行案件作终本执行处理。鄂旗院充分运用大数据+“三查融合”思维,将执行类案件终本数据与住房公积金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再结合调查核实,共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化名)等2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万余元可供执行。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
一是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二是针对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的范围进行调查,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确定了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三是调取刘某某的财产刑执行卷宗材料及其个人公积金账户,经审查发现刘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积存数万余元,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依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刘某某某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满足冻结条件。鄂旗院将财产刑执行终本案件数据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数据进行比对碰撞筛选出可执行人员清单,再逐案逐人核实其财产刑履行最新情况及可执行条件,依法开展类案监督。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比对、拓宽财产刑执行“新领域”,对法院财产刑未足额履行案件和住房公积金两类数据进行筛选、碰撞比对,目前,共监督涉刑事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当事人2个公积金账户,法院对账户内数万余元采取了冻结措施,下一步鄂旗院将跟进监督财产刑执行落实情况,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双赢、共赢。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李永强)